湖北省技能强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强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8〕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全面加强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激励、表彰和待遇等方面工作,推进技能强省工程稳步实施,努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大军,现将《湖北省技能强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湖北省技能强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的实施,根据《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湖北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行发〔2012〕70号)、《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18〕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强省项目资金是根据《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并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或者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技能强省工作和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技能强省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项目为主、务求实效,严格监管、确保安全原则。

  第四条  技能强省项目资金通过财政统筹安排。各地根据实际安排相应资金。

  第五条  技能强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明确的项目和工作、技工院校实习实训设备改造升级等。优先支持开展厅市合作共建地区技能建设。

  第六条  技能强省项目资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按照《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和《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补助配套资金200万元,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补助资金200万元,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补助配套资金10万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标准为10万元,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民间工艺传承项目,建立工作室、传师带徒推动就业5-10人的,给予补贴10万元;10人以上的,给予补贴20万元。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由省人社厅、各地人社局协调财政,通过省对下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市、县按实际安排配套资金。

  (二)按照《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规定,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基地项目建设补助资金500万元,省级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标准为100万元。市、县按实际安排配套补助资金。

  (三)按照《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和《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规定,由省政府命名表彰的“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由省人社厅核准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每人奖励20万元。

  (四)按照《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规定,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及优胜奖分别奖励每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和代表中国队参赛的湖北选手、专家团队、训练基地奖励5-10万元。

  (五)按照《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规定,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市、区)每个奖励30万元,奖补资金纳入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

  (六)由省人社厅组织参加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每个职业(工种)10-2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由省人社厅组织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技能竞赛活动,按照每个职业(工种)15-3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由其他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经省人社厅核准的,按照每个职业(工种)1-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竞赛经费总规模小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进行补助。

  (七)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名选手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名选手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其它竞赛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省对下转移支付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厅发文公布的名单,列入次年度省级技能强省资金预算,并由省级财政及时拨付项目所在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10日内拨付项目单位(个人)。

  第八条  省本级负责支付的技能强省项目资金,由省人社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技能强省资金预算,并依法依规支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需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后方可支付。

  第九条  优秀技能人才提升工程、技工院校骨干教师培养工程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成果)交流、研修活动补助资金,全省“互联网+人社”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费用,国家及省级公共实训中心运行与管理费用,根据具体需求列入预算,由省人社厅据实支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第十条  技能强省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地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技能强省项目资金年度预决算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台账,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用款单位每年年底将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绩效、专项经费支出及决算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市州人社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社厅。

  第十二条  各地要建立技能强省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