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推进“放管服”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在2019年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在我省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

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应以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二)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

(三)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工(量)具和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

(四)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五)自愿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评价对象、内容和方式

(一)评价对象

申报人员应是本企业在岗职工,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申报要求,且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岗位需要一致,每次限报1个职业(工种)。

(二)评价内容

1.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3.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团结协作等情况。

(三)评价方式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情况,可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和竞赛选拔等方式进行评价,支持劳动者参加线上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1.考核鉴定。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和论文答辩等方式组织评价,考核内容根据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注重考核内容与企业实际有机结合。

2.考评结合。采取理论考试、实践操作、业绩评审、成果展示等方式,对不同类型技能人才采取不同方式评价。评价要重点向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能力倾斜。

3.过程化考核。依托工作现场、结合工作过程开展考评,通过制作产品、技术攻关、完成任务等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职业素养、操作水平、解决问题能力等评价认定技能水平。

4.竞赛选拔。在经过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按规定直接认定相应等级。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备案。省属企业及央企在鄂分支机构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它企业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网(http://www.hbjdzx.org.cn/),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与监管工作服务平台”实名制注册后进行在线申报。具体备案材料包括:

1.《湖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附件1);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板见附件2);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5.拟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评价标准或规范;

6.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7.管理运行制度、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人员及质量管控文件等。

8.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二)备案审核。经审核后,符合材料要求的,给予备案受理。受理后,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回执。

(三)向部报备。省人社厅将评估合格的企业统一报人社部备案。

(四)公布目录。经人社部备案的企业,列入我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分(子)公司情况、地址、实施鉴定机构、监管服务机构、联系人(方式)、职业(工种)名称、等级范围、评价机构编码等。资质有效期3年,期满后根据评估结果、企业意愿等决定是否予以延期。评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五)实施评价。完成备案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评价全过程接受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质量督导。

(六)质量监查。省人社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原则,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对企业评价全过程实行抽查检查,强化对评价质量的评估。

(七)结果备案。评价结束后,企业填写《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3)、《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4)报省人社厅备案。企业应在3年内妥善保管考生档案(电子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

(八)证书管理。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对其评价结果予以认定,并统一编码规则、统一证书样式,由认定企业用印,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省人社厅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备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企业,省人社厅将其移出目录,取消资质。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二)省鉴定中心负责受理备案申请材料,指导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为企业及其评价活动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负责企业职业技能登记认定的信息化工作。对评价过程实行质量督导,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三)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要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连续2年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

(四)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需自行组织开发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及题库,经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五)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五个等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

本通知附件中的表格样式及内容作为参考,最终填报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与监管工作服务平台上相关要求为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与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鉴定中心联系。

联系人:

省人社厅职建处 毕娟

联系电话:027-86652685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10号

省鉴定中心 陈晓爱

联系电话:027-87262379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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