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企业、技工院校及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6号)、《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7号)、《关于征集在湖北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鄂人社函〔2020〕31号)精神,决定在宜昌市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及认定事项
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具备的条件、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认定对象、内容和方式,按照鄂人社函〔2020〕26号、27号、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分工
宜昌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分级受理备案和评估。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统筹规划及综合管理,按照省厅公布目录确定宜昌市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宜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城区申报评价机构评估确认、技术服务及质量监管,受理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网上申报备案,对县市(夷陵区)开展评价提供技术指导及质量督导,建立宜昌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信用档案及退出机制,提供宜昌市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宜昌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夷陵区)鉴定机构负责本地评价机构申报评估、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管,建立辖区内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及退出机制,提供本地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队伍,有相应的评价场地和设施设备,能够为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申报备案时间和工作流程
企业和技工院校可依据鄂人社函〔2020〕26号和27号文件要求,按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依据鄂人社函 〔2020〕31号文件要求,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和择优遴选的原则于每年9月底前申请备案。
(一)机构申报
城区各类机构向市鉴定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夷陵区)属各类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夷陵区)人社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出具初步评估结果,指导初审合格的机构向宜昌市鉴定中心统一网报备案。申报材料根据鄂人社函〔2020〕26号、27号和31号文件要求,按照申报主体类别提交。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职业(工种)不超过3个,按照择优遴选的原则,同一职业(工种)在一个辖区内评价机构不超过2家。
(二)专家评估
宜昌市鉴定中心和县市(夷陵区)鉴定机构分别负责组织专家,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技工院校进行评估。县市(夷陵区)属的评估结果提交宜昌市鉴定中心作为受理备案依据。各县市(夷陵区)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三级的机构须会同宜昌市鉴定中心评估专家参加评估,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二级及以上级别的机构须会同省鉴定中心专家进行评估。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备案的征集评估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核实相关情况,按评审得分从高至低择优遴选,出具评估报告, 原则上每年征集遴选一次。评估内容按文件要求执行。
(三)公布目录
企业和技工院校由分级受理的鉴定机构出具备案回执。评估结果报省人社厅确认后,由省人社厅列入我省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有效期为三年。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由分级受理的鉴定机构出具评估结果报告,报省人社厅确认公示后,由省鉴定中心向入选机构出具备案函,实行动态管理。
(四)实施评价
列入我省技能评价机构目录的各类评价组织,每年年初要向所在地鉴定机构报送上一年工作总结及当年认定计划,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评价服务平台上报评价方案,获批后再根据方案组织认定。县市鉴定机构同步向宜昌市鉴定中心备案。各机构认定具体工作照文件要求执行,全过程接受人社部门质量督导,评价结果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四、工作要求
宜昌市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起来,建立联席工作机制,加强技术指导,统筹服务监管,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有序引导市场主体进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经确认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证书管理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各级人社部门按照“谁备案、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履行监管责任,对评价过程实行质量督导,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原则,强化质量监管,建立属地评价机构信用评估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机构报省人社厅移除目录,取消资质。
经确认机构不得超范围开展认定工作,认定职业(工种)及等级应在确认范围内。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认定,认定工作需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连续2年未开展认定工作的,视同自动退出。
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组织在申报、认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宜昌市鉴定中心联系。
联 系 人:叶鹏
联系电话:0717-6731385
扫描上方二维码获取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