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工匠”评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工匠”

评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工匠”评选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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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匠”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武汉工匠”典型引领作用,加快推进“三化”大武汉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和《“武汉工匠”培育计划》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工匠”是指工作在技能操作一线, 道德品格高尚、技能技艺卓越、带徒作用突出、业绩贡献显著的杰出高技能人才。“武汉工匠”为我市技能人才最高荣誉。

第三条 “武汉工匠”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以德为先、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等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围绕国家中心城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等重大战略目标,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选拔产生。

第四条 “武汉工匠”原则上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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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武汉工匠”从我市社会经济组织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长期工作在技能操作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六条 “武汉工匠”人选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为所在单位或者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或者取得省市技能大师、首席技师、技术能手、民间工艺技能传承大师等证书,或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政府专项津贴。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市内同行业处于拔尖水平,被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技 能大师工作室,业绩突出,在同行业中得到广泛认可。

(三)获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并由此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获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一类大赛前3名、省市级一类大赛第1名;或者指导选手获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或国家一类大赛前3名。

(五)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地解决本行业(工种)关键生产技术难题,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掌握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重大贡献,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七条 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作为推选对象。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武汉工匠”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程序产生。一般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以及中央、省属在汉单位推荐。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含《“武汉工匠”申报表》、2000字左右的 事迹材料、单位选拔及公示情况说明,以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证书、表彰奖励、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佐证材料。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成立“武汉工匠”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 评审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区、各单位报送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高技能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以及市高技能人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业绩贡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入选人员名单。评审办公室根 据专家评审结果组织实地考察,并报市级纪检等部门审查后,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为“武汉工匠”并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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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和待遇

第十二条 “武汉工匠”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努力钻研技术,着力提高技能水平;

(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技,培养后备技能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技术攻关、技能交流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武汉工匠”享有下列待遇:

(一)市人民政府颁发“武汉工匠”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以个人名字设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三)纳入市委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优先参加国内外技能交流、技能培训活动。

(四)未获得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审。

(五)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办理落户手续,优先受理审批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武汉工匠”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调往市外工作的、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武汉工匠”的,不再享受第十三条(二)(三)(四)(五)款待遇;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或事后发现其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武汉工匠”荣誉,收回其证书、奖金,取消其相应待遇,并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